劉曉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近日,大河報《看見》記者從當事人王先生處獲悉,其與劉曉慶珠寶(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劉曉慶珠寶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一事有了新進展旅遊。2025年11月7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追加劉曉慶為被執行人,在其未實繳出資340萬元範圍內對劉曉慶珠寶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王先生稱,這意味著,作為劉曉慶珠寶公司的歷史股東,劉曉慶有義務償還他出借給該珠寶公司的330萬元旅遊他還向記者提供了相關判決書。1月7日,人民法院公告網顯示,劉曉慶已提起上訴。1月13日,記者透過多種方式聯絡劉曉慶方面,截至發稿前暫未獲回覆。

出借330萬元索要無果旅遊,當事人與劉曉慶對簿公堂

這場民間借貸糾紛始於6年前旅遊。2020年,王先生以個人名義出借給許某、劉曉慶珠寶公司330萬元,根據當時簽訂的借條,還款期限為2021年3月30日。

判決書顯示,2023年王先生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劉曉慶珠寶公司及許某訴至法院,法院判令該珠寶公司以及許某向王先生履行付款義務旅遊

然而,因劉曉慶珠寶公司、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王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終結該次執行程式旅遊

2025年,王先生申請追加被告劉曉慶、寧波曉慶企業為被執行人,法院追加寧波曉慶企業為被執行人,駁回王先生的其他申請事項旅遊。王先生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因此,該案系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由此形成王先生與劉曉慶對簿公堂的由來。

2025年5月,王先生實名舉報劉曉慶偷稅漏稅旅遊。同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釋出情況通報稱,經查,未發現舉報所反映的涉稅問題。

劉曉慶與借錢的許某、劉曉慶珠寶公司是何關係旅遊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曉慶珠寶公司於2018年11月9日註冊成立,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為許某(持股51%)、劉曉慶(持股34%)、第三人寧波曉慶企業(持股15%),公司章程第十一條規定,股東的認繳出資將在2038年11月5日前足額繳納旅遊

2021年3月16日,劉曉慶與寧波曉慶企業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其持有的劉曉慶珠寶公司的34%股權以1元對價轉讓給寧波曉慶企業旅遊

法院再查明,劉曉慶退股之後,仍同意劉曉慶珠寶公司繼續使用“劉曉慶”字樣,可以以“劉曉慶珠寶”的名義進行宣傳並許可公司使用其肖像,此外,劉曉慶繼續擔任該公司的形象代言人旅遊

然而,劉曉慶與劉曉慶珠寶公司的關係在幾年後也走向破裂,2025年3月,寧波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對劉曉慶與劉曉慶珠寶公司、劉曉慶珠寶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格權糾紛一案的判決書進行公告,要求劉曉慶珠寶公司停止在多個平臺使用劉曉慶的姓名和肖像,並要求其賠償原告損失69.5萬元旅遊。截至目前,劉曉慶珠寶公司中關於“劉曉慶”“劉曉慶珠寶”的字樣已不復存在。

作為股東未實繳出資旅遊,劉曉慶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據王先生所述旅遊,借款人系許某及劉曉慶珠寶公司,其與劉曉慶本人並不相識,那麼劉曉慶為何需要承擔該公司無法清償的債務?

法院認為,王先生於2020年12月向劉曉慶珠寶公司出借款項 330萬元,其作為借款合同出借方的主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借款人負有完全的、應予還款的合同債務旅遊劉曉慶珠寶公司於2020年12月起負有本案所涉債務。

案涉債務於2020年12月生成,至2021年股權轉讓時,劉曉慶珠寶公司未予償還前述債務,後續進入司法程式時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旅遊

在實繳出資為0元,公司負有大額債務未償的情況下,作為設立股東的劉曉慶未予充實公司資本、未對公司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審計,即將所持股權以1元對價轉讓旅遊

前述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修正)中關於債權人有權要求該設立股東在未實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情形旅遊。因此,王先生訴請追加劉曉慶公司的設立股東即劉曉慶為被執行人,在未實繳出資 340萬元範圍內對劉曉慶珠寶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訴求,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人民法院公告網顯示,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1月7日刊登了劉曉慶的上訴狀,上訴請求之一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旅遊。(新聞報料請私信微信公眾號“大河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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