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寄送古董僅保價3000元,出現損壞如何賠償?

本報訊 (記者 張雅慧 通訊員 許文楚 王屹煒)快遞服務是網路購物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快遞。然而,在寄送貴重物品時出現損壞或丟失等情況,“賠多少、誰來賠、怎麼賠”等問題容易引發糾紛。近日,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某快遞公司向未全額保價寄送快遞的古玩愛好者賠付3000元,在釐清保價快遞理賠規則和標準的同時,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清晰指引,實現維權有據、市場有序的良好效果。

小麗是一名古玩愛好者,網購了一件古董瓷器筆筒,購買價格為35000元快遞。在鑑賞期內,小麗與商家協商退貨,並下單快遞服務,由某快遞公司上門取件。寄件時,小麗特意標註了寄件物品為古董瓷器,但在核實物品價值時,選擇了基礎保價服務,保價金額僅3000元。

數日後,收件人當場拆封驗貨,發現古董瓷器筆筒在運輸途中破碎損壞,因此拒絕簽收快遞

小麗認為某快遞公司存在重大過失,保價條款是“霸王條款”,要求某快遞公司全額賠付快遞。某快遞公司表示僅賠付現金1500元及消費券500元。

雙方協商未果,小麗訴至法院,要求某快遞公司全額賠償損失35000元快遞

法院審理後認為,保價的本質是風險共擔快遞。快遞公司在實際賠償時往往根據保價金額結合物品損毀情況確定具體賠付金額,且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本案中,小麗明知寄遞物品為實際價值高達35000元的瓷器(易碎品),仍在核實物品價值時選擇3000元“基礎保價”服務。在快遞下單小程式中列明的《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涉及保價與賠償部分的內容已透過文字加黑加粗、標紅、加紅加粗進行提示,下單前還設定了寄件人必讀的特別提示,閱讀完並點選同意後才能下單,因此可以認定某快遞公司已盡到了提示的義務,故應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法院據此作出前述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保價服務不是“走過場”,保價金額直接決定了賠償上限快遞。消費者寄遞貴重物品應認真閱讀保價條款,如實填寫物品價值,必要時可保留購買憑證或鑑定報告作為價值證明;若有多件貴重物品,建議“單獨寄遞、分別保價”,避免因“圖省錢”和“僥倖心理”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轉自快遞:人民法院報

來源快遞: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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